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哪些值得關注的新變化?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哪些值得關注的新變化?

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獲表決通過


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主席習近平同日簽署第3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訂的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林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定位發生了深層次、根本性變化,迫切需要修改森林法。2018年,森林法修改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新修訂的森林法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為指導思想,以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根本目的,從森林權屬、發展規劃、森林保護、造林綠化、經營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修訂后的森林法在結構上作了較大調整,從1998年森林法7章擴展至9章,條文數從49條增加到84條。在修改思路上,把握國有林和集體林、公益林和商品林兩條主線。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明確森林權屬,加強產權保護,調動全社會造林綠化的積極性;實施森林分類經營,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主導功能,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強調規劃統領,發展規劃與專項規劃相結合,科學確定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合理界定政府、部門、林業經營者的職責,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堅持“放管服”相結合,增強林業發展活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投入;明確目標責任,強化監督檢查,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等。


森林法是林業發展的根本大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將加大學習宣傳培訓力度,讓新法內容深入人心,提高全社會參與保護森林、造林綠化的意識,提升林草行業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抓緊完善配套規定,做好相關制度銜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懾力,確保森林法落地生根。


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森林法

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副局長劉東生就新修訂的森林法答記者問


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主席習近平同日簽署第3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就森林法修訂的背景和意義、主要原則和內容以及如何貫徹實施等問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副局長劉東生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森林法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劉東生: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和重要資源,是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生態屏障。森林法自1985年施行以來,經1998年修正和2009年打捆修改,對于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和生態建設,保障和促進林業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為林業改革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時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建立健全,林業發展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林業在推進鄉村振興、區域發展,助力脫貧攻堅、推動綠色發展等方面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2018年,森林法修改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一類立法項目。修訂森林法,對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構建林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森林法,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林業建設,強調林業建設是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性問題;發展林業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


森林關系國家生態安全,要著力推進國土綠化、著力提高森林質量、著力開展森林城市建設、著力建設國家公園。修訂后的森林法以建設生態文明為目標,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和綠色發展的理念貫穿在整部法律中,成為全行業全社會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大成果。


修訂森林法,是全面深化林業改革的制度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過程中如同“鳥之兩翼”“車之雙輪”,缺一不可。近年來,國有林場改革和重點國有林區改革全面展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涉及森林資源的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等改革,正在穩步推進。本次森林法修訂將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及時轉化為法律規范,強化了立法對林業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保障。同時,林業必須改變傳統管理方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簡政放權,優化服務,創新監管方式,調動林業經營者的積極性,為全面深化林業改革創造良好環境。


修訂森林法,是推動林業高質量發展的重大舉措。經過不懈努力,我國森林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取得了顯著成就,但總體上仍然缺林少綠、森林質量不高,森林生態系統的多種效益沒有充分發揮。本次修訂,就是要適應新的形勢發展需要,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科學設立規劃體系,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按照生態區位和主導功能劃分公益林和商品林,并采取不同保護管理措施;制度引導科學經營,強化森林經營方案的地位和作用;制定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保障森林資源數量和質量穩步提高。


記者:森林法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劉東生:本次森林法修訂以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出發點,以問題為導向,主要秉持四項原則:一是生態優先、保護優先,協同推進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促進可持續發展;二是尊重自然、順應自然,遵循森林保護培育利用規律,統籌森林生態系統保護修復;三是科學經營、分類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四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立足國情,嚴明基本管護經營制度的同時,為制定具體措施和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間。


記者:森林法修訂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劉東生:森林法修訂后共九章、八十四條。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六個方面。


一是加強森林權屬保護。明確森林權屬關系,加強產權保護,是調動林業經營主體和投資者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積極性的根本措施。本次修訂新增“森林權屬”一章,一方面結合中央近年來關于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制度改革發展要求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分別規范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森林資源的權利主體、主要權能以及權利實現方式和條件;另一方面體現平等保護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明確各類主體參與林業經營的權利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


二是實施森林分類經營。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林業的多種需求,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各自主導功能,促進森林生態、經濟、社會等多種功能的發揮,林業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試點分類經營,并取得了積極成效。本次森林法修訂,將這一成功做法總結上升為法律規范。明確公益林劃定范圍;規定公益林以嚴格保護、發揮生態效益為主,適度發揮其經濟和社會效益,商品林主要發揮經濟效益,由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實現最優價值;充實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在森林保護、林木采伐等相關規定中分別制定了相應的保護管理制度。


三是強調規劃統領。加強頂層設計,以規劃引領林業發展。將原森林法關于林業發展長遠規劃的有關內容進一步具體化,發展規劃與專項規劃相結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制定森林覆蓋率、森林質量、森林蓄積量和林地保有量等目標。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編制林業發展規劃,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林地保護利用、造林綠化、森林經營等專項規劃。


四是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堅持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修訂后的森林法將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寫入法律,規定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根據森林防滅火體制機制的改革精神,明確了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在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處置等工作中的職責。為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形成了占用林地總量控制、建設項目占用林地審核、臨時占用林地審批、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體系。


五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堅持“放管服”相結合,對采伐制度進行了完善。在強化森林經營方案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為提高采伐限額編制科學性,進一步壓實地方責任,下放了采伐限額審批權限;完善了采伐許可證的核發程序和條件,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規范了自然保護區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林木管理,回應了實踐需要。刪除了木材生產計劃、木材運輸許可等規定。


六是強化目標責任和監督檢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展,重要的是明確責任,強化監督。本次修訂新增“監督檢查”一章,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強化森林資源保護的監督檢查措施,明確了森林資源損害賠償訴訟的規定。


記者:林草主管部門貫徹落實新修訂森林法的主要舉措有哪些?


劉東生:森林法是林業發展的根本大法。林草主管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及時部署,積極采取措施,加大學習宣傳培訓力度,盡快啟動配套制度制定工作,貫徹實施好新修訂的森林法。


一是深入開展學習培訓。地方政府和各級林草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抓緊學習貫徹部署安排,深入領會新修訂森林法規定的各項法律制度,準確把握和理解法律的精神。把森林法作為林草主管部門普法、培訓的重點,通過培訓班、專題講座等形式,加強對林草干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做好宣傳普及工作。要突出宣傳法律確定的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重點宣傳法律修訂的主要內容。廣泛利用各種媒體,結合植樹節等節點,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通過進校園、進社區、進農村,使林業經營者盡快熟悉法律,學會正確運用法律,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提高全社會參與保護森林、造林綠化的意識。


三是抓緊完善配套規定。森林法修訂后,新增了森林權屬、發展規劃、監督檢查等方面的規定,對一些具體辦法和標準的制定提出了明確要求。為保證相關制度有效落地,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做好相關制度銜接,配套的《森林法實施條例》、地方性法規修改和相關制度標準的制定工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層面全面啟動、上下聯動。與此同時,要通盤梳理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統籌做好立改廢工作。


四是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疤煜轮?,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要按照新修訂森林法有關林業行政執法的新要求和森林公安職能“不增不減”的精神,結合《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機關的規定,推動林草執法隊伍建設和發揮森林公安作用相結合,提升執法能力和素質,做到有案必查必追,有違必處必究,提高法律的威懾力,確保森林法落地生根。


新森林法公布:法律保障森林生態安全


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當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王觀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二級巡視員李淑新對新修訂的森林法進行了解讀。

  

完善林草制度體系建設


新森林法新設立和完善了相關制度,為林草制度建設和治理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制保障。


王觀芳介紹,新森林法明確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將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實行嚴格保護,商品林則由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兩類林各自發揮其主導功能,發揮好森林的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另外,這次森林法的修訂專門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寫入法律。王觀芳說:“這個制度主要是考慮到在重視森林生態效益的同時,必須保護好森林權利人和地區的利益,包括的內容也很豐富,比如明確規定了公益林補償制度、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制度、對森林生態保護地區的生態效益補償等?!?/span>


新森林法明確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2017年以來,全國已有21個?。▍^、市)探索實行林長制。這次森林法的修訂,也將林長制寫入,明確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


“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边@是新森林法中明確的基本原則,這個原則也貫徹到了森林法的各項具體制度當中。


“本次森林法的修改指導思想非常明確,就是始終堅持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制保障,促進森林滿足人民群眾對物質、文化、生態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崩钍缧抡f。


新森林法第四章“森林保護”這一章節,加大了對天然林、公益林、珍貴樹木、古樹名木和林地的保護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災科學預防撲救以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制度。針對現實中采挖移植林木破壞森林資源的問題,新森林法明確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這一章節還明確提出,國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加強保護管理。


新森林法明確了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王翔說,在植樹節確立40周年之際,新森林法專門增加了植樹節的規定,就是為了更好地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愛林護林意識,推動形成各行各業、全國上下共同參與植樹造林、建設美麗家園的良好氛圍。


保障林業經營主體的權益


新森林法對于保障林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激發他們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的主動性、積極性也作出明確規定。


李淑新介紹,新森林法新增“森林權屬”一章,明確森林權屬,加強產權保護,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進行登記保護。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保障林業經營主體的經營權方面,對于公益林,其劃定涉及非國有林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對公益林的保護支持力度。明確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發揮森林的多種功能,增加林業經營主體的收益。對于商品林,國家鼓勵發展商品林,由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約化的經營措施,提高經濟效益。


在保障林業經營主體的處置權方面,尤其是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新修訂的森林法取消了木材運輸許可制度,同時完善了林木采伐許可制度,優化了木材采伐許可證的核發程序和條件,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


森林法還有其他一些方面的規定,比如國家還要通過貼息、林權收儲擔保補助等措施,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符合林業特點的信貸業務;國家支持發展森林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森林保險提供保費補助等?!斑@些規定都將保障廣大林業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助于提升他們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積極性?!崩钍缧抡f。


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森林權屬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四章   森林保護

第五章   造林綠化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五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第六條   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第七條   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第八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第十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

  第十一條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等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森林資源保護教育。

  第十三條   對在造林綠化、森林保護、森林經營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森林權屬

  第十四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履行國有森林資源所有者職責。

  第十五條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條   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林業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林業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保證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提高森林生態功能。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下簡稱集體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八條   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九條   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流轉期限、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期限屆滿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的處置、違約責任等內容。

  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管護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營造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營造的林木,依法由營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制定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提高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提升森林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編制林業發展規劃。下級林業發展規劃依據上級林業發展規劃編制。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林地保護利用、造林綠化、森林經營、天然林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制度,對全國森林資源現狀及變化情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保護

  第二十八條   國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提供林產品等多種功能。

  第二十九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安排資金,用于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實行??顚S?。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國家支持重點林區的轉型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修復,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林區按照規定享受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加強保護管理。

  國家支持生態脆弱地區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具有特殊價值的野生植物資源予以保護。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強天然林管護能力建設,保護和修復天然林資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態功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設護林設施,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督促相關組織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用護林員,其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發現火情、林業有害生物以及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并向當地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發揮群防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ㄒ唬┙M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

 ?。ǘ﹦澏ㄉ址阑饏^,規定森林防火期;

 ?。ㄈ┰O置防火設施,配備防滅火裝備和物資;

 ?。ㄋ模┙⑸只馂谋O測預警體系,及時消除隱患;

 ?。ㄎ澹┲贫ㄉ只馂膽鳖A案,發生森林火災,立即組織撲救;

 ?。┍U项A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所需費用。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承擔國家規定的森林火災撲救任務和預防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發生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除治。

  林業經營者在政府支持引導下,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防治。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護林地,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制,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并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第三十九條   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志。

  第四十條   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應用先進適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護能力。

  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森林管護。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大投入,加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預防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第五章   造林綠化

  第四十二條   國家統籌城鄉造林綠化,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綠化美化城鄉,推動森林城市建設,促進鄉村振興,建設美麗家園。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造林綠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開展造林綠化。

  城市規劃區內、鐵路公路兩側、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因地制宜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工礦區、工業園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綠化。組織開展城市造林綠化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造林綠化。

  第四十四條   國家鼓勵公民通過植樹造林、撫育管護、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造林綠化。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造林綠化,應當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優化林種、樹種結構,鼓勵使用鄉土樹種和林木良種、營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綠化質量。

  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綠化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林木良種。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科學保護修復森林生態系統。新造幼林地和其他應當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務院確定的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嚴重石漠化耕地、嚴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態修復的耕地,有計劃地組織實施退耕還林還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自然因素等導致的荒廢和受損山體、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因地制宜實施森林生態修復工程,恢復植被。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國家根據生態保護的需要,將森林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未劃定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屬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條   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下列區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定為公益林:

 ?。ㄒ唬┲匾釉搭^匯水區域;

 ?。ǘ┲匾痈闪骷爸Я鲀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ㄈ┲匾獫竦睾椭匾畮熘車?;

 ?。ㄋ模┥趾完懮吧鷦游镱愋偷淖匀槐Wo區;

 ?。ㄎ澹┗哪退亮魇乐氐貐^的防風固沙林基干林帶;

 ?。┭睾7雷o林基干林帶;

 ?。ㄆ撸┪撮_發利用的原始林地區;

 ?。ò耍┬枰獎澏ǖ钠渌麉^域。

  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

  公益林進行調整的,應當經原劃定機關同意,并予以公布。

  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國家對公益林實施嚴格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公益林經營者對公益林中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等低質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撫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開展上述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國家鼓勵發展下列商品林:

 ?。ㄒ唬┮陨a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ǘ┮陨a果品、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林產品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ㄈ┮陨a燃料和其他生物質能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ㄋ模┢渌园l揮經濟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態安全的前提下,國家鼓勵建設速生豐產、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增加林木儲備,保障木材供給安全。

  第五十一條   商品林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約化經營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經濟效益。

  第五十二條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ㄒ唬┡嘤?、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ǘ┵A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ㄈ┘牡?、運材道、防火巡護道、森林步道;

 ?。ㄋ模┝謽I科研、科普教育設施;

 ?。ㄎ澹┮吧鷦又参锉Wo、護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ㄆ撸┢渌苯訛榱謽I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第五十三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明確森林培育和管護的經營措施,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重點林區的森林經營方案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國家支持、引導其他林業經營者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國家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采伐限額,經征求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重點林區的年采伐限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十五條   采伐森林、林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媪种荒苓M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實驗、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建設護林防火設施、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遭受自然災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ǘ┥唐妨謶敻鶕煌闆r,采取不同采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面積,伐育同步規劃實施。

 ?。ㄈ┳匀槐Wo區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采伐的和實驗區的竹林除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按照森林分類經營管理、保護優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則,制定相應的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第五十六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申請采伐許可證,應當提交有關采伐的地點、林種、樹種、面積、蓄積、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權屬等內容的材料。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面積或者蓄積量的,還應當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材料。

  第五十九條   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的,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及時核發采伐許可證。但是,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采伐許可證:

 ?。ㄒ唬┎煞シ馍接制?、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

 ?。ǘ┥夏甓炔煞ズ笪窗凑找幎ㄍ瓿筛略炝秩蝿?;

 ?。ㄈ┥夏甓劝l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

 ?。ㄋ模┓煞ㄒ幒蛧鴦赵毫謽I主管部門規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更新造林應當達到相關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二條   國家通過貼息、林權收儲擔保補助等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涉林抵押貸款、林農信用貸款等符合林業特點的信貸業務,扶持林權收儲機構進行市場化收儲擔保。

  第六十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森林保險??h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森林保險提供保險費補貼。

  第六十四條   林業經營者可以自愿申請森林認證,促進森林經營水平提高和可持續經營。

  第六十五條   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ǘ┎殚?、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ㄈ┎榉?、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ㄋ模┎榉馀c破壞森林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八條   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下級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義務、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開展森林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森林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恢復森林保護標志,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七十六條   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處違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ㄒ唬┚懿换謴椭脖缓土謽I生產條件,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ǘ┚懿谎a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的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包括喬木林、竹林和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為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材林、經濟林和能源林。

 ?。ǘ┝帜?,包括樹木和竹子。

 ?。ㄈ┝值?,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用于發展林業的土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ㄐ氯A社北京12月2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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